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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本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自2015年12月11日起失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及有关政策,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B类)”)以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表中填报“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后,即作为备案资料随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另行报送备案资料。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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