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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个人转让商业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市区个人所有的商业性房地产转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规定计算征收。商业性房地产的判定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房屋产权证上无记载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单项资产计税价格以单个产权证为计算单位。

特此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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