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核实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8月31日,在市本级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经各级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验证内容
1.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各项应登记项目(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总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等)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经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后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
4.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是否已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
三、验证程序
1、本次验证采用网上验证为主的方式,纳税人通过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以下简称网税龙版),在“登记管理”模块下的“税务变更登记(验证、换证)”功能中进行网上验证操作。
2、网上提交的验证信息,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税龙版的“通知公告”栏目中给予“2013年度已验证”的确认回复。
3、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变更的纳税人,通过网税龙版提交验证信息后,还需要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4、确实不具备网上验证条件的纳税人,可到市本级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四、法律责任
1、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在验证规定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验证或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或对在验证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前补办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或按简易处罚方式从轻处罚。
2、对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将开展上门核查,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地址及联系电话:
绍兴市地税一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 电话:850870111
绍兴市地税一分局城东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延安东路481号 电话:88337701
绍兴市地税二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 电话:88159106
绍兴市地税二分局滨海延伸申报点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 电话:82789066
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地址:迪荡鼎盛时代大厦 电话:88607817、88604919
特此公告,请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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