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地税系统(不含宁波,下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就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特此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