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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注:根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本文第一条自2014年8月7日起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此条款失效】

  二、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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