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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第2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别墅、写字楼、经营用房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3%。

二、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温地税政〔2006〕206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各地以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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