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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财税[2013]37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市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相关实施办法,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各地应对照财税[2013]37号文件及附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前阶段“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和总结。对发现的遗漏户要及时办理户籍移交、税票清缴等相关手续。对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广播影视服务行业,要把握时间节点,抓紧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联系人:汤珂 联系电话:87188052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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