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证合一”纳税人变更识别号后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截至目前,部分存量纳税人已换领了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新营业执照。为确保换领新执照后纳税人银行协议扣款、网报、发票等业务的正常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换领新的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变更为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纳税人在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后,应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使用CA证书的网报纳税人请及时与海南省数字认证中心本地服务点联系,申请重新绑定数字认证证书(CA证书);登入网报系统时请输入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在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后,应重新刻制加载新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专用章,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换领新的《发票领用簿》。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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