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交库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规定:上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一律由建设单位就地交库,不再通过建设银行上交。这个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很多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不能及时交库。为此,决定从文到之日起,恢复基本建设收入按投资隶属关系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上交的办法,即:中央投资的建设单位,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由当地建设银行直接汇交总行集中交中央财政;地方投资的建设单位,通过各地建设银行按照投资的隶属关系,汇交同级财政。
各地建设银行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严禁挪作他用。过去欠交的基本建设收入,也应按上述规定督促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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