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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本文自2015年2月16日起全文失效。】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法规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法规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法规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法规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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