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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注: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本文自2014年1月7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收自查通知书

2.自查报告

3.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

4.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

5.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审批表

6.税收自查集体审议情况表

7.税收自查缴库通知书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年至 年已缴地方税费统计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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