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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的公告



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规定

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

(一)计费依据:以本年度上月(季)的生产、经营收入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

(二)申报方式:上年度应缴水利建设基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月(于次月的15日内)申报缴纳;10万元以下的,按季(于季末月的15日内)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定税(费)核定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

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和防洪保安资金计费依据及申报方式的通知》(潭地税函〔201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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