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1.5%

  (二)其他行业:2%

  二、经确认实行“查账征收、定率预缴”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率按照下表予以执行。(见附件)

  三、关于窗口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问题

  (一)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仍按照《湖南地税综合办公平台-省级集中征管系统》中设定的附征率执行;

  (二)临时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仍按照《湖南地税综合办公平台-省级集中征管系统》中设定的预征率执行。

  四、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仅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隆回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