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12月非正常户认定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纳税人(详细名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于2013年12月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登记证件将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有关纳税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或者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12月非正常户认定名单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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