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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新的土地综合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02号)第七条的规定,现就襄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襄阳市及所辖县(市、区)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发〔2013〕34号)已于2013年12月6日公布,襄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土地综合等级征收。对市区征税范围内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土地,暂按第六等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襄阳市区综合定级图》(电子地图)

2、《2012年襄阳市区综合用地土地级别表》及说明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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