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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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