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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2号),本文自2004年9月2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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