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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纺织品的税目税率,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见附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免税。为了平衡单织厂与全能厂的税负,对单织厂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生产的其他毛纺织品,可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化学纤维生产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及其他纺织品,可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

  三、调整后纺织品税目归属参照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纺织品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调整表"

纺织品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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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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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税率化学纤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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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 (1 ) 毛纺织品毛条
│ 5 %毛针织品、 毛复制品、 人造皮毛
│ 7 %其他毛纺织品
│ 1 2 %
│ (2 ) 其他纺织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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