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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还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非〔2011〕2979号)精神,从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对2012年1-9月已经收取的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按规定予以退还,具体通知如下:

一、退还对象

在我省注册经营的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企业划定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划定(详见附件1)。

二、退还金额

小型微型企业于2012年1月1日-9月31日期间,购买海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所实际支付的发票工本费。

三、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各纳税人首先到本地税务机关查询其所属企业类型(税务登记信息查询模块下),如果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则根据实际发票购领情况,填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退还申请表》(详见附件2,下称《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附送非税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各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设专人专岗受理发票工本费退还业务。

(二)税务机关审核

专人专岗受理后,根据纳税人填列的申请表相关信息,参照税费征管系统“发票实际销售清单查询”所记载的纳税人购票信息,逐笔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字,送办税服务厅主任审核;主任审核确认后,送分管领导审核,报财务装备科(室)。

(三)费用退还

各市县局在审核无误、核实纳税人身份信息后,财务装备科(室)采取实行银行转账的方式及时将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发票工本费逐户退还给纳税人,严禁采取现金退付的方式,资金由各市县局先行垫付。并将退款成功的《申请表》,一份传送服务厅发票工本费退还岗送达纳税人,一份传送征管科(室)。

(四)系统处理

各市县局征管科(室)将已经成功办理退款的《申请表》所填列的购领发票信息逐笔登记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退还明细表》(详见附件3,下称《明细表》)。同时,在税费征管系统“发票发售管理-发票审批发售-发票工本费退还受理”模块下,将退还的工本费逐笔进行处理。

(五)汇总上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室)将核对无误的《明细表》,汇总上报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局,同时将电子版上报至FTP: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孙鹏/“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退还”文件夹内。

(六)经费拨付

省局将各市县局上报的《明细表》核对确认后,汇总上报省财厅,在省财厅核拨工本费经费后,将资金拨付至各单位,冲抵各市县局垫付的资金。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做好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征管、办公室、纳服、财务装备、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助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二)纳税人在递交《申请表》时,各市县税务机关经系统查询,发现购票明细如有遗漏,要及时告知纳税人,确保应返全返。对于长时间未来税务局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审核《申请表》、非税缴款书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信息的准确性,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退还申请表

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退还明细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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