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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户开展地方税收自查整改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社会公平,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综合治税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收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是否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地税发票;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包括如实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是否足额存储缴税资金;是否向税务机关如实填报房产、土地、车船、全部银行账户等信息。

二、纳税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大厅领取或在海口地税局网站下载《税务登记表》、《财产信息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如实正确填写,于2012年3月28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需更正现有信息的也一并进行。

三、凡纳税人在3月30日前如实自查并补缴税款的,除滞纳金外不予处罚,之后补缴税款或经税务机关在清查过程中发现仍未缴纳的将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主管地税机关加强辖区业户的管理,责任到人,对检查或举报发现应管未管户、税务登记信息未补正、应收未收税款的,将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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