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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批复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区等配套设施建设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地税农发[2001]25号)收悉。现将批复如下:

财政部1992年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92]财农税字第33号)中明确规定,适用公路建设低限税率的范围仅限于公路线路及其线路两侧的边沟、截水沟占地。 你省境内大运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生活区等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不属于公路建设低限税率的适用范围,应按一般建设项目的适用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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