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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规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缴纳税费款;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缴纳税费款。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到2016年12月31日止,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为本次结算申报的对象。

  二、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每月定额、实际经营额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申报者申报的其他项目。

  三、申报方式和时限:

  各“双定户”在2017年2月21日前就近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地税窗口提供“同城通办”和“免填单”服务。

  四、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事项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 电话:85087101

  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 电话:88159106

  第二税务分局滨海延伸申报点办税服务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 电话:82789066

  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凤林西路151号5楼 电话:85209717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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