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减个体国地税共管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负减轻实惠,经市局研究,现将市本级个体国地税共管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如下调减,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含加工、修理修配)由原1%调减为0.6%;商业(不包括南方丝绸市场)由原1%调减为0.6%。
二、上述新附征率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三、各分局要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行业批量调整功能,抓紧做好附征率重新核定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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