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
现将《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自查申报表(略)
2.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自查及评估情况汇总表(略)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障税收收入,按照省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会议的部署,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收自查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是省局布置的一项重点阶段性工作,为确保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朱毅任组长,直属局局长杨设民任副组长,市局流转税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政策法规科、稽查局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流转税科,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制的领导机制,成立相应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干,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政策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12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24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自查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按照“自查自纠为主、审核评估为辅”的原则,分步实施,分时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 (8月24日前)
1. 传达会议精神。8月21日,市局召开会议,组织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相关人员,学习省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地方税收工作会议精神。
2.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市局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
3.熟悉政策业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辅导咨询工作,确保自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4.做好政策辅导。8月24日前,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组织金融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自查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二)自查阶段 (8月25日-10月18日前)
1.自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纳税人。
2.自查内容及时间。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对2009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应收未收利息少缴税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分年度如实填写《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自查申报表》,于10月18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并与第三季度税款同时申报入库。
3.自查重点。对金融企业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收回并申报缴纳过营业税的允许予以扣减。各单位在企业自查的过程中,对营业税政策有疑问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科。
4.自查整改。各金融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查申报表》及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次自查工作完成后,各企业要加强整改,严格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
5.辅导和汇总方式。直属局负责对所管辖的金融企业进行辅导和汇总,各县市区局负责对所管辖的金融企业进行辅导和汇总。自查完成后,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局将《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自查申报表》在10月18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科,报送地址:FTP//06流转税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相关工作/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自查申报表。
(三)审核评估阶段(10月下旬开始)
企业自查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后续管理。由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牵头,对企业自查申报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评估。经审核评估后发现申报不实、达到立案标准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进行税务稽查,不受稽查计划限制。审核评估方式为,直属局所管辖金融企业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组织评估,各县市区局所管辖金融企业由各县市区局的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组织评估。
在审核过程中,要根据企业平时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审查“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逾期贷款”等,分清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的界限,并结合“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数据,评估企业是否按各类贷款利率及本金按期计算利息;对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冲减当期收入是否自查申报;对贷款本金逾期(含展期)未超过90天的,是否计算了应收利息,有无提前停息挂账而未自查申报。
(四)总结阶段(11月28日前)
此项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阶段和最终成果统计及总结分析工作。一是纳税评估情况。各单位要根据纳税评估所掌握的情况,将企业自查申报入库情况和评估入库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自查及评估情况汇总表》,于11月28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科,报送地址:FTP//06流转税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相关工作/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金及附加自查及评估情况汇总表;二是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各单位要对此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有效总结,突出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果,为以后阶段金融企业的征收管理提供有利借鉴。总结于11月28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科,报送地址:FTP//06流转税科/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相关工作/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自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自查的意义。本次自查是加强金融业税收遵循度,落实营业税条例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组织自查的意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二)要突出重点,提高时效。在企业自查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纳税辅导,要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自查中。在评估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对象,提高评估的针对性。
(三)要严格程序,依法检查。评估过程中,要严格贯彻依法的原则,严格按照纳税评估规程依法实施评估;要严格遵循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辅导自查与服务并重,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