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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