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不含附件,附件详细内容请见财政部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策发布”栏目。网址:www.mof.gov.cn)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全省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的批复》(浙政函〔2016〕114号)精神,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可以按规定享受财税〔2016〕28号文件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经省政府批复的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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