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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我省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于2001年3月底前报省局。

———————————————— 对应法规 ————————————————

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税。

二、对上述四家公司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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