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410号),本文自2009年12月28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