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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368号),本文自2009年11月12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原征管质量考核方案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发〔2000〕087号文件同时作废。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2002年全省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时间、人员另行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有效检验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总局进一步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征管质量考核的实践经验,吸取各单位提出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法进行,即省局对市局考核,市局对县(区、分)局考核,县(区、分)局对税务所考核,税务所对责任人考核。

(二)省局每季度对5个市级局征管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市局征管质量检查结果。

(三)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县(区、分)局的考核,县(区、分)局对税务所、税务所对责任人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四)各市局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征管质量考核结果上报省局,各县(区、分)局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的上报时间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各单位要转变作风,注重考核质量,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今后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情况不再排名次。省局抽查结果与上报数据不符的,每发现一项,该单项分值,以零分记处,并由市局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统一性原则。各指标计算口径、考核期间、报送程序、报送时间必须统一;能够全面检查的指标不得用抽查数代替,以衡量、比较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要全面上报所属各县(区、分)局的征管质量考核情况,包括直属局、稽查局、涉外局等,不得漏报。

(三)及时性原则。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统计、汇总、上报各项考核数据,不得延误上报时间。

(四)持续改进原则。各单位要按照征管质量考核的结果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奖励或惩罚,督促其不断改进不足,加强日常征管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于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二)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于改善服务,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三)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于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实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于提供有效的稽查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五)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六)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于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力度,防止新欠。

(七)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缴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于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四、考核办法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采取考核组抽查,每个市抽查一个县(市)分局,三个税务所,(其中:一个县(市)局的征管分局,两个城区税务所,一个农村税务所),两个大型集贸市场。

(二)在县(市)分局所辖任意街道上,间断抽取200户纳税人,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分别计算出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率,以此推定各单位的税务登记率。

(三)随机抽查30户纳税人(其中:企业10户,个体20户),查看其基础资料,先确定其应纳税种,检查其申报、入库、滞纳金、欠税情况,计算出按期申报率、征期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以此推定该单位以上的各率。

(四)随机抽查15户纳税人(其中:企业5户,个体10户),检查某月纳税情况,依此申报情况,计算出申报准确率(不考虑所得税)。

(五)采取随机抽查20户稽查案卷,计算出处罚率。

五、计算方法及口径

(一)登记率: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税局的联系制度,作为考核登记率的参考依据。无应办税务登记户数的,考核组与被查单位随机抽取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若干,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分类计算出税务登记率,以此推定各单位的税务登记率。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它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分子分母均包括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为截止本期末应办理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申报率:根据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各类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等,按月份、税种加权计算。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审定的未达到起征点户数-非正常户数)×100%

(三)入库率:根据税票、征收台账、税种登记表、申报表、预缴税款通知书等分别计算当期申报应纳税款、缓征税款、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率。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100% 分子包括提退税金、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分子分母均为累计数。

(四)准确率:根据各税申报表、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等计算,这一指标为全查数。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分子分母均为累计数。

(五)欠税增减率:根据欠税分户账、欠税总账等计算,这一指标必须为全查数。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除总局另有规定外,期初欠税余额在一个年度内不变。

(六)滞纳金加收率:根据税票、滞纳金辅助账、欠税明细账等计算,选取有加收滞纳金情况的纳税人进行抽查。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100% 按户次计算时,每一户次全额加收滞纳金的,计入已加收滞纳金户数;未全额加收滞纳金的,不计入已加收滞纳金户数。分子分母均为累计数。

(七)处罚率: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报表等计算,这一指标为全查数。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100% 罚款数额中不包括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处罚。分子以罚款缴入国库为标准,已满规定期限还未缴纳罚款的,不计入分子,未满规定期限而未缴纳罚款的,计入分子。分子分母均为累计数。

五、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登记率:标准分值20分,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率占10分,个体工商户登记率占10分,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二)申报率:标准分值20分,企业及分支机构申报率占12分,个体工商户申报率占8分,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三)入库率:标准分值20分,企业及分支机构入库率占12分,个体工商户入库率占8分,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四)准确率:标准分值10分,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五)欠税增减率:标准分值10分,压缩欠税20%以上得满分,大于零表明有新欠,得零分,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20%。

(六)滞纳金加收率:标准分值10分,按户次计算占6分,按金额计算占4分,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七)处罚率:标准分值10分,按户次计算占3分,按金额计算占7分。按金额计算,达到50%及50%以上的得满分,不足50%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按户次计算,达到10%及10%以上的得满分,不足1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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