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核价的函》(豫地税函[2003]112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确保我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规定,现将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汽车客运微机票,景点景区门票、索道票、缆车票、船票,按省地税局批准的发票样本,委托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发票价格。
二、上述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是地税部门向企业(个体户)销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今后确需增加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地税局按收费审批权限申报。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各级地税部门收取的发票工本费,要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收费资金缴入省级金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本批复自2003年11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颁发税务系统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豫价费字[1989]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地税系统发票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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