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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与荷兰税务当局间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的换函已分别于2004年12月14日和12月21日由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卡尔·范沃斯特姆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本国政府签署。换函自2004年12月21日起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荷兰王国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卡尔·范沃斯特姆的换函(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日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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