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检查计划报表具体上报时间说明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计划统计表(略)
3.市税务稽查机构检查户数明细表(略)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管理工作,避免重复检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统筹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管理范围是指各级稽查机构按照正常选案程序进行检查的案件。上级转办、交办的案件、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案件等不属于税务稽查案件计划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省局对各省辖市稽查局检查计划实行审批制。各省辖市稽查局凡是按照正常选案程序,履行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检查,必须制定出税务检查计划,报经省辖市地税局税务局长批准后上报省局审批。各省辖市稽查局上报的检查计划须经省局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省局在收到各省辖市稽查局上报的检查计划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五条 各省辖市稽查局应在上报的检查计划中选出5户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省局将对这一部分企业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各省辖市稽查局在检查这些纳税户时要根据案件检查进度及时上报各种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案件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这些案件的卷宗资料。
第六条 各县、市、区稽查局的检查计划由省辖市稽查局负责审批。各县、市、区的税务稽查检查计划须经省辖市地税局稽查局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省辖市地税稽查局要把检查计划的实施和“两书”管理相结合,各市、县、区必须按审批后的税务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检查计划,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批准。市、县、区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上报的计划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全省各级稽查机构对企业的检查实行公示制。各省辖市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和6月25日前分别上报上、下半年全市税务稽查检查计划,在省局审批后,应于实施检查前10日内向社会公示要检查的纳税人的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上报税务检查计划时间和公示时间、方法由省辖市地税局确定。
第九条 省地税局安排的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检查,凡在各省辖市下达稽查检查计划前布置的,各级稽查机构要统筹列入各级稽查检查计划内一并实施,在各省辖市下达稽查检查计划后布置的,各级稽查机构按检查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各类专项检查,凡涉及国、地两局管辖范围的检查要主动与国税协商,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各级稽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为规范全省上报的稽查检查计划报表,各省辖市稽查局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上报时间汇总填制上报各类报表。(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检查计划统计表(表一),市税务稽查机构计划检查户数明细表(表二)和报表具体上报时间说明)。各省辖市地税局稽查局按省局管理模式拟定“县、区稽查机构计划检查户数明细表”,严格按要求汇总填制上报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实行之日起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稽查局解释,本办法与以前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本办法从2003年1月份开始实施。
附件1: 税务检查计划报表具体上报时间说明
税务检查计划报表具体上报时间说明
一、税务检查计划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
二、当年1月25日前上报本年上半年的税务检查计划报表,6月25日前上报下半年的税务检查计划报表。
三、各地应严格按省局要求的格式、内容,按时上报税务检查计划报表。四、县区稽查机构上报时间由省辖市地税局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