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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有关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5号)收悉,现将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

“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

“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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