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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新增部分发票价格的通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价格核定的函》(豫地税函[2006]122号)、《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价格核定的函》(豫地税函〔2006]168号)等收悉。为加强全省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现将部分新增普通发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地税部门向企业(个体户)销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四、各级地税部门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审核拨付。发票工本费的收缴和票据使用仍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五、本批复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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