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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省直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410号),本文自2009年12月2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字[2006]109号)精神,为继续支持省直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省直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征免政策,继续按照豫地税发[2001]002号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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