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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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