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企业代扣代缴,以其税后利润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缴纳。
1、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2、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三、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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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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