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企业划型工作、抓紧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划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科便函〔2012〕5号)要求,省局于2012年1月5日,下发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从目前各地执行政策情况看,个别省辖市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
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切实落实好国家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宣传到位
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免征发票工本费政策,是国家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出台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采取在办理发票业务场所发布公告等有效措施,告知广大纳税人,确保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享受到优惠。
二、要认真核对,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落实政策、方便基层操作,省局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了升级完善,实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自动统计标识功能,即:征管系统对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国标行业、收入情况、职工人数和注册资本等信息进行自动企业划型认定,并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在发票发售环节享受免征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但鉴于征管系统统一上线时间较短,部分数据采集不全或不够准确,为切实做好划型工作,保证业务数据准确、有效,省局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在2012年7月27日前,对管辖纳税人的相关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国标行业、从业人数和注册资本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进行核对。省局已抽取了现已办理发票领购簿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在征管系统 “待办事宜”中提供给税收管理员进行核对。7月27日后,对未完成核对的信息,系统将根据已有信息进行自动确认。对未按规定时间确认,造成划型错误、引起不良后果的,省局将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注重实际,管理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并切实加强发票使用的辅导和管理,坚决遏制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转借发票等违法行为。
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省局将于8月上旬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企业规模划型行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对照表
2.企业规模划型标准表
3.企业划型口径说明
4.企业划型自动认定流程及相关说明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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