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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此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尽快贯彻到基层,并就落实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在系统中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在发票发售环节,系统自动判断为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除已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纳税人,认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系统对所有纳税人在发票发售时,先判定当前纳税人是否已进行企业划型认定,对已经进行了企业划型认定的纳税人,系统不再提示;对没有进行企业划型认定的纳税人,系统进行需认定提示;

四、对纳税人的企业划型认定实行一次性认定,执行期从认定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纳税人税务登记和申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超出享受优惠范围的,系统自动判断并终止其免收发票工本费认定。

———————————————— 对应法规 ————————————————

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4号),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为便于执行,税务总局已对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维护,实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统计标识的功能;未使用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也应在自用的征管软件中做好相应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并切实加强发票使用的辅导和管理,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后,国税系统所需经费将由中央财政统一解决;地税系统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各省国税局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将上年度本地区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工本费的数量、种类、金额,分别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货物劳务税司,经审核后转财务司进行清算;财务司在安排下年度经费预算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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