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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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