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公告
为了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现将重大税务案件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在8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以下情况的案件,未达到审理标准的,也应报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二)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三)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四)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三、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审理所属各单位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送审案件的标准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驻地税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政策解读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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