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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霞石正长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13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税目、税率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税目、税率、税目注释表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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