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高新区局、直属分局、国际分局、
发票管理局、契税分局:
现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豫地税函[2012]2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豫地税函[2012]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