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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车船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在不改变现有操作办法的基础上,现将我省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相关缴税信息在保险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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