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件1)和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附件2)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1]52号)、《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漯地税发[2014]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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