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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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