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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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