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税局、河北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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