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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明确本《办法》第八条“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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