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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此文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适用比例问题,按冀地税发〔1995〕38号件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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